第四章 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
说明
一、 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抱杆安装、拆除与移位,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,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。
二、 不论使用何种施工方法,本章定额不得调整。
三、 金属抱杆定额项目的说明:
1抱杆安装拆除,按单金属抱杆以"座"为单位计算;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,每座抱杆均乘以系数0.95。
2抱杆移位按"座"计算。每次移位按15m计算,不足15m也按移位一次计算。累计移位超过60m(含60m)按新立一座计算安拆费及台次使用费,但不得另计移位费。
3定额内的主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不包括灵机抱杆的安装拆除。如加设灵机时,应另
执行相应的定额项目。
4拖拉坑按实际埋设量以"个"计算。土方量、钢丝绳及绳卡等用量不得调整。如采
用与定额不同的埋件,可按实调整计算。
5金属抱杆的台次使用费按下表规定计算。
抱杆台次使用费 单位:万元
序号 | 抱杆名称 | 起重能力及规格 | 摊销次数 | 台次使用费 | 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| 备 注 |
1 | 格架式金属抱杆 | 100t/50m | 10 | 8.08 | 1.86 | 1.抱杆以起重能力为计价依据,抱杆高度只供参考; 2.每安装、拆除一次,计算一次台次使用费; 3.抱杆增设灵机时,灵机的台次使用费以相应主抱杆的台次使用费为基数,乘以系数0.08; 4抱杆摊销次数是综合计算取定的,计价时不得调整 |
2 | 格架式金属抱杆 | 150t/50m | 10 | 11.13 | 1.86 | |
3 | 格架式金属抱杆 | 200t/55m | 8 | 19.41 | 3.14 | |
4 | 格架式金属抱杆 | 250t/55m | 8 | 29.98 | 3.14 | |
5 | 格架式金属抱杆 | 350t/60m | 6 | 46.25 | 4.22 | |
6 | 格架式金属抱杆 | 500t/80m | 5 | 64.92 | 5.94 |
6抱杆台次使用费包括了抱杆本体的设计、制造和试验,卷扬机、索具等的折旧摊销,抱杆停滞期间的维护、保养,配附件的更换等费用,并已扣除了抱杆的残值回收。抱杆使用费的调整应按上级定额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。
7每套装置在施工期间,每座抱杆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。
四、 吊耳制作安装按荷载能力以"个"计算,吊耳的构造见本册定额编制说明,其定额消耗量不得调整。
五、 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:
1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定额的。
2封头制作胎具以"封头个数"计算,即每制作一个封头,计算一次胎具。
3筒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筒体重量综合取定,以"t"为计量单位。
4设备组装(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)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,包括组装时的加固
措施。按设备重量范围划分子目,以"台"为单位计算。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,定额不得调整。
5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以"t"为单位计算。定额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、安装与拆除。
工程量计算规则
一、 金属抱杆的选用:
1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,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;
2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,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(或施工方案)为依据;
3金属抱杆的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,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,不作为取定的依据。
二、 金属抱杆的安装 , 拆除 , 移位及抱杆台次使用费均按单金属抱 杆,以"座"为计量单位 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,应按规定进行调整。
三、 金属抱杆的安装 , 拆除 , 不论采用那种施工方案,均不得调整。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。
四、 金属抱杆水平位移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,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,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(不足15m的按15m 计 算),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等于60m时,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 ,移位次数应为(n-1)次 一次 移位
距离大于或等于60m时,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,不再执行移位定额。
五、 金属抱杆每安装、拆除一次,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 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。
六、 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,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,但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。
七、 拖拉坑挖埋的计算,应根据承受能力,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"个"为计量单位。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与定额不同时,埋件材料费可以换算,其余不得调整。
八、 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,按荷载能力以"个"为 计单位。
九、 吊耳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,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。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,不得调整。
十、 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"每个封头"为计量单位。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,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。
十一、 筒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,以"t"为计量单位
十二、 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,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"台"为计 量单位
十三、 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"台"为计量单位。
十四、 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,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,不得调整。